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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律师:“不继承不赡养”协议无效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老人侯某有多个子女,在其重病后子女们居然签订协议,约定由老大一人继承遗产并且由其一人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为此上海继承律师表示以放弃遗产来放弃赡养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
家住农村的老人侯某生养了四个子女,2016年9月其因患脑梗阻塞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但在出院后,其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且生活不能自理。为解决侯某以后生活等问题,当年11月1日,侯某及其子女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四个子女达成了调解协议,载明侯某随长子生活,其护理费、医疗费等由侯某名下资金置办,不足部分由长子一人承担,如老人去世后有剩余财产由长子一人继承等内容。但在协议签订后的当月22日,侯某病情突然恶化去世。随后,其长子依据该协议继承了遗产。今年8月中旬,老人的其他三个子女提起诉讼,称他们在父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故诉请法院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同时称在母亲生前达成的放弃继承的协议,系继承开始之前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被告则认为但三原告是在母亲瘫痪可能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情况下,以放弃不确定的继承期待利益为由,把责任和义务推给被告,避免以后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为三原告在其母亲生病期间及之前,均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随后虽然兄妹四人间签订不赡养放弃继承的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不久其母亲就去世了,持续时间并不长,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和解协议。
上海继承律师提示: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开始处理前放弃继承,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可以免于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但是继承人不得以此免除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因此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遗产继承的方式来免除责任。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子女放弃继承权的,仍要承担赡养的义务。但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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