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工伤死亡后单位赔偿了其家人一笔死亡赔偿金,但是妻子、父母与子女之间却因为这笔赔偿金发生了纠纷,本是和睦的一家人在痛失亲人的同时对簿公堂。上海遗产律师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其分割的方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法院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形做出合理的分割。
一家人因死亡赔偿金起纠纷,法院依法明确分割
袁音于1992年1月20日和李贵报登记结婚,两人于1997年2月23日生育一子李赐。李融、高连系李贵报的父母。2007年11月2日,李贵报在上海打工时因工伤事故死亡,李贵报的单位某有限公司于11月7日给付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246800元。后因分割这笔赔偿款双方发生纠纷,袁音将李融、高连诉之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应有其直系亲属共同支配,丧葬补助费是办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不存在分割问题;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补偿给由李贵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能力的亲属的,而李贵报的父母年龄均已超过60岁,其子尚未成年,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二被告和李贵报之子共同占有和支配,原告请求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死亡补助金应有原、被告及原告之子平均分割,死亡补偿金现被二被告占有,故二被告应分割给原告30850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上海遗产律师提示: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是在李贵报去世后才有的,因此不是李贵报的遗产,因此不能以继承法中规定的分割遗产的方式进行分割。原告作为李贵报的配偶只能分得一部分的死亡补偿金。
《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继承法中规定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从三个方面对遗产进行了限制:第一是在时间上,遗产必须是在公民去世前就存在的财产;第二是在范围上,遗产限于公民个人的财产,而不包括各类共同财产;第三是在性质上,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所得的财产不是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