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遗嘱的订立可以由被继承人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以由其他人代写,代写遗嘱需要由两名见证人进行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设立房产继承遗嘱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房产状况,包括房产位置、房产数量、房产面积、房产性质、房产分割条件、房产分割方式、房产分割比例、房产变更登记事宜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房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